代理的法律特征(专利权包括哪些内容)
作者:王俐人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
人民法院报
民法第1060条首次在立法中规定了家庭代理制度。正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一般规则和特征、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特殊规则、家事代理权制度中表见行为的法律适用是准确适用民法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关键。
1.日常家事代理的一般规则和特点
家事就是家事。家事的范围很广,仅从家事的大小或对家庭的影响程度来看,重大家事和日常家事是有区别的。所谓“日常家事”,是指维持日常家庭生活所必需的事务。至于日常家事的具体内容或范围,应根据不同家事的具体性质、不同家庭的家政管理习惯、不同家庭的经济状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家庭代理主要指日常的家庭代理。《民法典》第1060条第1款规定,“配偶一方因家庭日常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配偶双方均具有效力”。这是家族代理制度的一般规律。日常家事代理权最大的特点是:行为的自主性和效力的辐射性。自决意味着没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