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笔录(案外人参加调解民事调解书)
法律讲堂
案件要点
调解文书虽然是在双方约定的基础上达成的,但整个调解过程都是由法官或合议庭主持,最后由法院审核确认协议内容并加盖法院印章。因此,民事调解的形式和效果明显不同于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当民事调解个别条款含义不清或理解有分歧时,司法机关结合调解过程对条款进行解释,不仅合法,而且必要。
判例索引
《程望罗、余星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 [(2017)最高执法第79号]
争议焦点
民事调解个别条款含义不清或理解有分歧时,司法机关是否有权对条款进行解释?
判决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撰写的调解书的条款是根据双方在调解书上的陈述形成的,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是法院判决的结果,因此重庆市高级法院第二人民法院无权解释。我们认为,民事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律文书。调解协议虽然是在双方约定的基础上达成的,但整个调解过程都是由法官或合议庭主持,最后由法院审核确认协议内容并加盖法院印章。因此,民事调解的形式和效果明显不同于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当民事调解个别条款含义不清或理解有分歧时,司法机关结合调解过程对条款进行解释不仅合法,而且必要。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审判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合议庭是审理具体案件的临时审判组织。对于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以司法机关的名义出具解释或者说明并不不妥。具体到执行程序,法院认为,为避免陷入机械执行,执行机构在全面把握执行依据全文、考虑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有权对执行依据进行一定程度的解释,不应在最终结果中大幅增加任一方的义务负担或限制其权利的行使。执行机关仍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情况,请求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补正或者说明执行内容不明确、有分歧的情况。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基于个别条款的不同理解是不可避免的。执行机构应本着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提高执行效率、兼顾当事人利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尽可能做出合理解释,而不是以相关条款为依据,在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下,简单驳回当事人的执行申请。
结合本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由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债务人应当正常履行还款义务。但如果在执行依据上对个别文字的理解有争议,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将被驳回,债权人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长期得不到实现,债务人长期占用债权人的巨额资金,这确实违背了公平原则。就本案而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