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海南省财政局会计网)
大连市财政局全面提升评估专家管理水平
大连市财政局近日修订发布了《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问题为导向,以完善机制为抓手,对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抽取与使用、劳动报酬、监督管理等进行梳理和修订,围绕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评审质量建立专家评审依据和指标体系,并对专家的激励和退出机制进行详细规定。
《办法》具体从五个方面对专家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提出统一全市管理标准,全面加强专家监督管理。今年,大连推出了新版专家库,在网络管理和语音通知方面进行了全面升级。在借鉴财政部专家库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工作进行了优化,为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在专家入库、抽取、管理等各方面采用统一标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办法》从制度上明确了全市统一专家管理,规定大连市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全市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统一使用大连市政府采购专家库。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办法》明确严格控制专家的入库审核,确保其专业素质。《办法》修订了专家入库管理,细化了专业能力、年龄健康、信用记录的要求以及专家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措施。为了保证专家的专业性,避免“万能专家”,《办法》限制了专家选择评审的项目数,三级项目不允许超过两个。对于已入库专家的不良行为,大连市财政局将按照《办法》予以辞退。此外,随着市政府采购信息化的推进,市本级全面实施电子开标评标,对专家的计算机操作水平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为了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办法》增加了专家可以独立使用计算机完成评估工作的要求。
《办法》详细梳理专家的权利义务,重点强化专家的责任意识。明确专家的权利和义务是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重要出发点。因此,《办法》从相关法律法规中梳理出最重要的七项专家权利和十项专家义务,规范专家行为。
《办法》调整专家报酬支付主体,加强专家报酬管理规范化。在实际工作中,围绕支付专家费用的一些不良现象一直困扰着采购监督。因此,《办法》修订了专家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根据国家规定调整了专家的支付主体,加强了对不良行为的约束:一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专家管理的规定,将支付主体统一规定为购买者。采购人支付专家费,充分落实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避免了代理支付带来的相关问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代理机构的负担,对优化全市政府采购经营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根据不同情况对专家的劳动报酬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补充和细化专家的劳动报酬标准进行重新评估,协助处理投诉和举报,参与进口产品的论证,论证采购文件;第三,规定了惩罚内容,对于因专家未能准确填写信息而未能按规定回避的,不支付任何报酬
《办法》创新建立专家评价机制,促进评价公平正义。《办法》针对专家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从结果入手,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按照五大类指标三个等级进行评价,提高了专家综合、客观、科学评价的可操作性。第一,设置“政策法规掌握程度”的评价项目;二是设置“专业水平”评价项目;三是设置“遵守复习纪律”的评价项目;四是设置“评价严肃性”的评价项目;第五,设置“专家日常管理”的评价项目。五大类评价项目共有36个子项目,按照“好”、“尚可”、“差”三个等级进行评价,为精细化管理提供依据。专家评审的目的是为政府采购管理服务。根据专家评估结果,《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和激励措施。一方面,36个常见问题,根据严重程度扣《办法》分,两年考核期扣12分的专家停学一年。另一方面,为了鼓励专家提高评价质量,《办法》规定了推荐资深专家的内容。对于资深专家数量满足随机选择要求的专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先选择资深专家。
据悉,《办法》的实施将对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中国政府采购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