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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要写证据吗)

民事诉状(信用社诉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民事诉状

——(信用社诉陈某某、吴某某借款纠纷案)

被告: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娄山关镇。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贵州贵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851-

因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某某、吴某某与我公司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答复如下:

一、我公司对原告诉称的“房屋买卖事实及约定、抵押事实及登记,担保事实及约定,以及贷款金额、尚欠借款本金.79、利息、罚息”等事实均没有异议。我公司是本案借款的担保人,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借款抵押合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并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等诉讼请求,我公司均没有异议。现被告陈某某、吴某某从2015年5月20日起,逾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也是事实,原告在催告被告陈某某、吴某某还款的同时,我公司也曾经多次催促其按时还款,但陈某某、吴某某均未履行付款义务。

2.因本案债务关系,被告陈某某、吴某某提供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签署《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也为我们公司提供了保障,既有人身安全,又有人身保险。因此,根据《担保法》第28条:“同一债权同时具有保证和物质保证的,保证人对物质保证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物权法》第17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依法享有被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第176条:“有担保的债权同时由现有财产和他人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行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在物的担保上实现债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吴某某在所提供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不足部分由被申请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出席:桐梓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桐梓分院在重庆某室开庭

(盖章)

时间:201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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