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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物价局定损流程)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2010年5月1日生效

  中国金融信息网讯 (记者谭谟晓)记者从保监会获悉,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旨在严格约束保险公估人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保险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进行的评估、检查、鉴定、理赔及相关风险评估。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人及其分支机构。

根据规定,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以合伙或者公司的形式聘请保险公估人开展保险公估业务。

具体而言,合伙形式的保险评估师应当有2名以上的评估师,其合伙人中2/3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且在最近3年内未因停止工作受到处罚的评估师。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8名以上的评估师和2名以上的股东,其中2/3以上的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且最近3年内未因停止工作受到处罚的评估师。

明确规定保险公估机构股东或合伙人投入的资金应当是自有的、真实的、合法的,不得使用银行贷款和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法规要求保险评估师在开展评估业务时不得利用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通过恶性降价、回扣支付、虚假宣传或贬损、诽谤其他评估机构等方式招揽业务;不得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价对象进行评价。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该条例的颁布,对优化保险公估监管体系、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将为实现保险公估从营业执照到业务备案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

作者: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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