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样板)
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规定
问: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出现销售退回、开票有误、暂停应税服务等情况。但不符合发票注销条件,或因部分销售退货和销售折扣,需开具红墨水专用发票。方法如下:(1)如果买方取得的专用发票已经用于申报抵扣,买方可以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填写《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而是按照《信息表》中所列的增值税金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临时抵扣。购买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在填写《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如果卖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未送达买方,买方未使用该发票申报抵扣并返还发票及抵扣联,卖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写并上传《信息表》。卖方在填写《信息表》时,应以蓝色填写专用发票的相应信息。(2)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通过网络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验证后,生成《信息表》“红字发票信息表号”并将信息同步到纳税人系统。(3)卖方开具通过税务机关系统检查的《信息表》红字专用发票,并在新系统中以负数输出开具。红墨水的专用发票要一一对应《信息表》。(4)纳税人也可以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材料向税务机关系统核对《信息表》的内容。3.如果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在相应的蓝字发票金额内开具多张红字发票。机动车销售红字统一发票应当与机动车销售蓝字统一发票原件一一对应。四.按照《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适用本公告的规定。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未尽事宜,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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