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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票据特征口诀)

账单行为独立性的几个方面你一定要了解!

我们知道,票据行为具有五个特征,具体分为:必要性、文学性、非因果性、独立性、关联性。今天,我们将简要解释一下——独立中的一个。注意~

什么是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当一张票据上存在多种票据行为时,每种票据行为都独立具有各自的效力,互不影响,这也是由票据无因性原则决定的。

虽然每个票据行为都是在同一个票据上进行的,但是票据的基本关系是独立的。票据虽流通,但基本关系不流通,每一个票据行为本质上都是独立完成的。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一个票据行为不容易影响所有票据行为的效力。要保证所有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切断不良票据行为的风险扩散,保证票据交易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1)票据行为能力的独立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名的,其签名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名的效力。

(2)票据行为代理的独立性。以无代理权的代理人名义签发票据的,由签发人自行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对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行为缺陷的独立性。这主要体现在票据的伪造上。票据上存在伪造签名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名的有效性。

(4)票据行为担保的独立性。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保证人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指出的是,票据行为虽然是独立的,但具有连带责任,即票据签名人是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行为独立性的效力如下:

(1)各票据行为独立发生,不因一票据行为发生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如出票行为不必然发生承兑行为。

(2)各票据行为均独立生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生效而当然生效;如出票行为有效不产生背书行为当然有效;

(3)各个票据行为一般也仅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无效(除出票行为无效可以导致其他附属票据行为无效外),不因其他票据行为无效而当然无效,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名,票据伪造或票据上签名的伪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名的效力;

(4)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因记载事项欠缺的除外),保证人仍要负担保证责任。

好了,上面说的比尔行为的独立性你都知道吗?然后,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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