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发票(委托地税代征增值税)
丽江市古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地税发票作废的声明
丽江市古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地税发票登报作废的声明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征管衔接工作的通知》(云广国税发〔2016〕85号)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地税发票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收到的未使用的地税发票实行过渡管理,过渡期于2017年7月31日结束。丽江市古城区地方税务局积极开展“营改增”前开具发票的清理和注销工作。但截至2018年1月25日,部分纳税人(具体名单见附件)仍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这些发票现被报为无效。
特此声明。
丽江古城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5日
附件:
编辑:雷倩
协调员:海尔阿智
最终评审: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