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收取增值税发票的友好提示
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领用的友情提示
亲爱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促进税收公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对税控版开票软件的发票应用监控规则进行调整,与金税版开票软件保持一致。具体规则如下:
1.对于按月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需申报上月增值税并且通过一窗式比对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
二、对于增值税纳税人的季度申报,每季度首月,纳税人需申报上季度增值税并且通过一窗式比对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其他月份,纳税人需完成抄报税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
三、对于不符合增值税一个窗口的纳税人,可在青岛市网上税务局“我要申请-涉税文书-增值税申报比对不符申辩申请表”中提交相应资料进行申辩;也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经核实后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清卡,解锁清卡后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发票.
四、纳税人可以根据发票的使用情况,合理安排发票接收时间,确保有一定的发票保证金可以在次月(季)前申报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