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扣除标准(季度预缴不能弥补亏损)
这两种情况也是广告费,也可以税前扣除
广告费?
税前扣除?
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部分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实有些费用的发票项目虽然不是“广告费”,但只要属于广告费,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按照广告费税前扣除。
名为技术服务费,实为广告费
在互联网时代,广告的地位是多种多样的,其媒体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等。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形式做广告越来越普遍。
企业经常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收取费用,开具发票。如果企业单纯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展示其产品或服务,显然是一种广告行为,发票项目多为“广告费”。此时,企业可以直接扣除企业所得税前的广告费用。
但是也有一些隐藏的广告,比如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或者网上商城,很容易导致对企业的误解。当消费者在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后,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搜索某个产品或服务时,可以将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显示在靠前的位置,企业支付的费用越高,排名越高。实践中,第三方网络平台收取相关费用后,发票项目多为“技术服务费”。因为在第三方网络平台看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搜索时可以出现在消费者面前,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所以是技术服务,而不是广告。这种情况下,取得发票后,支付相关费用的企业将按照企业所得税前的技术服务费扣除费用。
但根据2016年9月1日生效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等互联网媒体,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直接或间接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具体而言,它包括以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视频形式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推销商品或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推广商品或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展示中的广告,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体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据此,企业在搜索时支付高额竞价排名费才出现在消费者面前。目的是宣传他们的产品或服务,这显然是在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所以发票项目虽然是“技术服务费”,但交易实际上是一个广告,在税前限额中应该作为广告费用扣除,否则会因为费用扣除过多而产生税务风险。
名为赞助费,实为广告费
赞助是企业的一种常见行为,企业赞助体育比赛、音乐会、电视节目是非常常见的。这些赞助以广告牌、标题或官方指定产品的形式出现。赞助商开具的发票多为“赞助费”,赞助企业支付此类费用时,赞助费用也计入会计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列出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的费用,包括赞助费用。因此,企业取得“赞助费”发票,相应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支出。所以不能税前扣除的赞助费应该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赞助费,以及上述体育比赛、音乐会、电视节目等的赞助。显然是广告性质的。发票项目虽然是“赞助费”,但实际上是广告费,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限额前按照广告费扣除。
发票对企业很重要。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规定,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仅根据发票开具的项目确定税前应扣除何种费用。归根结底,要分析经济行为的商业本质,才能应用相关税收政策,规避税收风险。同时建议企业保留好合同,广告中出现的相关图像、音像资料作为证明税务处理合规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