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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特征(以下哪些是票据的特性)

深入解释:票据行为的五大法律特征!

票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普通民事法律行为所不具有的一些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种法律特征。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耐心看:

1。票据行为的必要性:

首先,票据行为必须是书面行为,不能以口头方式为之,票据权利的发生、移转、行使均要求做成书面方可实现;同时,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在票面的特定位置(如正面、背面)上为之,如出票、承兑必须在票据正面记载,而背书则必须在票据的背面记载。其次,各种票据行为都有其特定的款式和格式,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取舍或变更;票据行为之所以要坚持一定的格式,主要是为确保票据的流通和增强其可靠程度。再次,各种票据行为只有经过行为人签章,始得生效;各种票据行为就其记载事项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就签章而言则完全相同。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行为的流通性:

票据行为的流通性也叫票据行为的抽象。一般民事行为的效力往往受其行为的性质和内容的影响,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可以具有法律效力,而不论其实质原因如何。虽然票据行为通常以买卖、借贷、运输、保管、承包为前提,但是票据行为成立后,这些原因的存在和合法性不会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票据法之所以赋予票据行为这样的特征,是为了维护票据的信用和正常流通,保护持票人的权利。

3.票据行为的文本意义:

票据行为意义表达的内容取决于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即使书面记录与事实不符,票据的书面记录仍用于识别意思表示,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明方式更正或者补充票据的文字含义。票据行为的这种属性称为票据行为的文本意义。票据行为的字面含义决定了票据当事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或者记载的事项主张权利,同时限制了票据的解释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一般以寻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原则,而票据行为的字面意思限制了以票据书面记录以外的其他事实或者证据寻求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不同,票据行为的解释原则主要有三种:一是外观解释,即只要票据行为具有完整的法律形态,即使与现实不符,也不会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第二,客观地说明,票据行为应当根据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含义进行客观判断,票据的含义不应当被其他事实或者证据任意改变或者补充;第三,有效解释,即在法案文本的基础上对法案行为进行尽可能有效的解释。

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票据在流通中伴随着两种以上的票据行为。即使在最简单的票据关系中,也必然存在出票和付款两种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同一有效票据上的每一个票据行为都具有独立的效力,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名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名的效力;(2)票据签名的伪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名的效力;3 .保证人在汇票上的债务无效的,保证人的汇票保证仍然有效;4、未经授权的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责任由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承担;

票据行为独立的原因及其意义主要在于:第一,虽然每个票据行为都发生在同一个票据上,但是票据行为产生的原因是独立的、不连续的,每个票据行为本质上都是独立的;第二,如果流通中的一种票据行为存在法律瑕疵,其他票据行为无效,必然会影响票据和交易安全。每个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可以防止一个票据行为影响其他票据行为,从而保证票据的流动性和交易安全性。

5.票据的连带诉讼:

票据的连带诉讼是指票据上有票据的几个当事人时,所有的票据都是相互关联的,都要对票据的债务负责,即票据的所有债务人都是票据,必须保证票据的债权人得到票据所包含的钱。票据行为的关联性,又称票据行为的协同性,不同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但二者并不矛盾。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强调各票据行为的效力互不影响,而票据行为的连带性强调各票据行为的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票据行为的联动不仅不影响票据行为的独立性,而且更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利益,更有利于提高票据的信用,促进票据的流通。

(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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