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换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取消了吗)
会计证注销后,不组织补发或转让!继续教育和代理记账应该修改
日前,财政部下发 《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明确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 《会计法》 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司财政局,武警总队后勤司财政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现将新《会计法》的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会计法》的宣传工作
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这是落实“配送服务”改革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认真组织新《会计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新《会计法》的意义和基本精神,宣传本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基本规定,引导各单位自主聘请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择优录用,引导会计人员依法工作,恪守职业道德,不断保持专业能力。
二是抓紧修订完善配套法规
为落实新《会计法》,我部正在按照废止《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2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税[2013]19号)等相关部门规章及配套文件的法定程序,及时予以公开。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税[2013]18号)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了明确会计人员范围的文件,确保新《会计法》落实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司财务局、武警总队后勤保障司(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要按照新《会计法》精神,抓紧清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与会计从业资格认证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地方性法规的,应按法定程序及时修订。
第三,做好后续工作
(一)自新《会计法》实施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二)省级财政部门已建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可结合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进行升级,并妥善利用相关数据。
(三)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第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解读和宣传新《会计法》的基本精神,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及时回应社会关注;要做好制度清理、政策衔接、监督落实;要坚持改革创新,将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证与会计监督职能转变相结合,进一步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和会计人员事后监督;要树立服务理念,主动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信用评价提供便利和信息服务;要加强信息交流,总结推广落实“放行管理服务”改革要求和加强会计人员事后监督的良好经验和做法,并及时向我部报告有关情况和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