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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关于税务师继续教育问题,中国税务协会终于发文明确!通过税务师考试的宝宝们要抓紧了!单击[读取原件]查看源文件。

近日,中国税务师协会发布[2019]002号文件,经审核批准为《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划重点

1)取得税务代理专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应开始在次年,参加继续教育。

2)税务代理人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应为每年不少于90学时。在事务所工作的税务代理,每年完成中国税务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应该是不少于32学时。不在本事务所工作的税务代理和其他税务相关专业服务人员应为不少于10学时。

3)对于拒不接受继续教育,地方税务协会应向公众发布公告,公告应抄送省级税务机关,并记录在涉税服务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中。

4)如果税务会计未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时间或继续教育记录有误,当地税务协会将指示其留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5)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实施

以下为政策全文:

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人员继续教育应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时效性和前瞻性。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提高能力、讲求实效、协调资源、创新发展、训练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税务人员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税务代理人应具备相应的职业素质、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应根据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履行继续教育义务,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继续教育应该贯穿他的整个职业生涯。

第四条税务师应当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后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学时,以保证税务师专业知识不断更新,能力不断提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税务师协会)的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税协会)及其所属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税务师继续教育分中国税务协会、地方税务协会和税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三个层次进行管理。

第七条中国税务协会负责制定税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规划中长期继续教育,检查并组织实施年度教学计划,指导地方税务协会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合作机构培训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地方税务协会负责本地区税务人员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事务所负责组织本所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继续教育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需求科目包括基础知识

第十二条税务代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2/3。

第十三条在事务所工作的税务代理人,每年至少完成中国税务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32小时,不在事务所工作的税务代理人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至少完成10小时。

第十四条中国税务协会举办的面对面教育和远程教育培训以外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地方税务协会自行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中国税务协会对税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进行登记和管理。向社会提供税务代理人参与继续教育的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地方税务协会应当对本地区税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税务会计未按照本办法完成继续教育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税务协会批准,可以延期一年,但不影响下一年的继续教育。

(一)在国外停留半年以上;

(二)产假;

(三)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四)当地税务协会认可的其他理由。

第十八条税务会计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或者继续教育记录不真实、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地方税务协会应当责令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税务会计拒绝接受继续教育的,地方税务协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抄送省级税务机关,记入涉税劳务人员个人信用档案,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发布的《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

南通市大数据管理局(南通市信息中心、南通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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