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就业前景(未来十年最紧缺职业)
1977年,北京大学、吉林大学、湖北财经大学法律系在“文化大革命”后首次恢复招生,拉开了中国高等法学教育重建的序幕;1978年,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恢复招生,法学教育重建如火如荼。此后一段时间,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一直供不应求,因此法学专业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中的“显学”,受到社会的青睐。这为法学专业的发展创造了机遇。高校将法学专业的增设作为工作的“亮点”,依次开展法学本科专业增设、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和国家重点学科的工作。然而,自1999年大量本科扩招以来,由于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总体过剩。因为就业率几次垫底,教育部几次出示“红牌”警告,法学专业地位直线下降!
1.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律就业率的影响
近20年来我国法律职业领域改革的成果之一就是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法院、检察院(以及以后的监察委员会)经常以考试合格为条件招人,律师也是。现实中很多家长和高考考生报考法学专业,也就是毕业后想从事法官检察官工作,本科生的就业率离不开法官检察官的数量。如果大四法学学生上半年能通过这个考试,下半年又能顺利通过法学入学考试和考试,就录用了。如果他们没有通过研究生或司法考试,或者通过司法考试但没有通过随后的入学考试,他们可能无法找到工作。其实,不管本科生是否允许报考,以往司法考试的A证通过率长期以来都被设定在10%左右。但由于司法考试报考人数众多(既有有意从事法律职业的,也有未通过考试的),即使本科生通过率高于平均水平(浮动在20%-40%之间),也远低于公众就业预期。
二。司法进入程序对法学就业率的影响
法学本科教育招生虽然受行政部门宏观指导,但招生人数由高校自主决定后报经批准,主动权在高校。由于机构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无法统筹规划,盲目决策,对就业规律缺乏清晰的认识,无法对人才培养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划和有效的指导。
另外,很多培训单位对培训效果不清楚,教与学严重脱节,不重视司法考试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导致教学效果不佳。很多学生太功利,在学校不注重基础理论学习。他们只是想尽快通过职业考试,但两方面都不成功。他们只能“毕业后长期参加司法考试,取得从事法律执业的资格”。于是乎,大部分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生意火爆。他们研究统一司法考试的题型和大纲,教给学生,使他们觉得考试指导比正规教育更有用”。但无论学生如何准备,司法考试竞争激烈,通过率低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这种进入程序设计是导致我国法律就业率低的重要因素。
3.法学专业刚性和弹性就业率
所谓刚性就业率是指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就业人数占毕业后极短时间内毕业生人数的比例。因为时间
忽视就业后的统计,单纯用刚性就业率来指导学科发展或者志愿填报高考,会产生极大的误导。
因此,有必要引入弹性就业率,即从毕业到更长时间节点的就业人数与毕业生人数的比例。相比之下,弹性就业率强调就业时间节点的确定与各专业就业规律相结合,体现了特定学科就业的特殊性。灵活就业率的优势在于就业率统计的灵活性,能够客观反映各个学科的就业规律,使就业率的评价更加合理客观,真正对社会和学科的发展起到作用。但这种就业率统计需要各种学科的就业规律把握到位,就业率统计的时间节点要确定准确。即使完善,也必然会导致各专业之间就业率统计时间段的差异,不便于各专业就业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就业规律和排名也难以总结。
虽然法学学科第一就业率不高,但是一旦就业统计时间适度延长,第二就业率会明显增加。现在的问题不是法律就业率低,而是忽视了法律的二次就业率。一旦算上二级就业率,与初级就业率高、二级就业率低或中小学就业率低的专业相比,很可能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就业率不会再“垫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