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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税局(高密国税局工作人员姓名)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成立。青岛各区市新的税务机关后面会上市。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青岛市税务局挂牌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新的行政、业务印章自青岛市税务局挂牌之日起启用,以新机构名义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部门印章停止使用。为相关证书、文档和表单启用新名称、本地跟踪、单词跟踪和数字。

2.从青岛市税务局挂牌之日起,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职责和工作由青岛市税务局及其下属单位继承,继续行使职权。未尽事宜,由青岛市税务局及其下属单位继续行使职权处理。作出的行政决定、发布的执法文件和签署的各种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有关证件、资格和证件的效力保持不变。

三、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主管部门承担的税收征收、行政许可、减免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法规颁布实施前,暂按原法规执行。行政相对人对青岛市税务局及其所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继承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激活新的行政和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关的名义开展工作。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业务专用章停用。

5.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分局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暂以青岛市税务局的名义开展工作,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分局和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税费业务专用章”暂作为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局的业务印章,办理除行政印章和征管专用章以外的所有税费业务。

六、纳税人在综合办税服务大厅、网上税务局可以统一办理原国税和地税业务,办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和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式咨询”。

七、青岛市税务局机构挂牌日,启用新的税票样式。上市前由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票,201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2018年12月31日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票继续使用。

八、青岛市税务局机构上市之日起新的税务检查证。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有效税务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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