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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在一起案件中,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教师多次与班上一名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该女教师因猥亵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2013年金坛区某中学原教师黄(女)担任被害人王(男,2001年出生)一年级班主任。2014年3月至8月,黄得知他的学生王不满14岁,便在他的家中和酒店与他发生了多次性行为。事发后,黄因涉嫌猥亵儿童被金坛区检察院起诉。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知道被害人王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多次与他发生性关系。他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严惩。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没有犯罪记录,在审判中主动认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本案中,黄年约30岁,已离婚。在黄和王多次发生性关系后,王的家人从王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了一些异常。结合这个时期,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晚上不睡觉,感觉不正常,就在学校反映,导致犯罪。黄第一次和王发生关系是在帮王学习的时候。
针对此案,调查法官表示,黄违法乱纪,多次与儿童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严惩。作为人民教师,他是一个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责任的人,但却触犯了法律和道德,多次与14岁以下的初中生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和信任,给受害者幼小的心灵和家庭带来了心理创伤。人民法院依法对他进行了处罚。
黄为什么没有被罚强奸罪?据办案法官介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女性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本案中,黄不构成强奸罪,而是以猥亵儿童罪论处。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猥亵行为。十四岁以下的男孩和女孩可能是这一罪行的受害者或淫秽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