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法(深圳劳动法加班费是多少)
新规解读:《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本次修改共修改19条,其中主要修改内容为:对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详细界定,对非职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的时间、如何支付职工生活费的详细规定,将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权改为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对工资支付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新旧法条的对比及解读
(一)
旧规定:“第一条为保障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新规定:“第一条为保障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解读:在新修正的 《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删除了“和其他有关的”的表述,明确和强调了 《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的制定依据。
(二)
旧规定:“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报酬。”
新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正常劳动所应得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贴,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解读:修正后的条例,更加明确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范围,将修正前实践中有争议的加班工资、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现明确加班工资及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而其他规定是否属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可以参照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等规定。
(三)
旧规定:“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本人的过错导致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时间支付被停工劳动者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1)一个月内停工的,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80%;
(二)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的比例支付。"
新规定:“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非因职工原因停工或者停产,工资支付期限不超过一年(最长为30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的,可以按照员工提供的劳动和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生活费,生活费支付至企业恢复工作、恢复生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止。"
解读:这一条为本次修正修改最大的一条,总共有三个方面的修改。
1.将原条例中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本人的过错而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修改为“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停产停业。”
2.将原规定中的“停工一个月内的工资支付时间”明确定义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为30天)”。
修改后,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或者停产的,用人单位最多在30日内,按照上述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
3.新修订的规定,在原规定中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支付最低工资的80%。细分的一般规定。新规定将情况分为两种情况:
(1)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按照新标准支付工资。
(2)劳动者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支付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劳动者的生活费,直至用人单位恢复工作或者恢复生产或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四)
旧条例:“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新规定:“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解读:此处的更改仅仅因为主管单位名称的变更。由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接管之前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这一变化影响了第7、36、44、45、46、47、48、49、50、51、55、56、57、58、59和60条。
更改后“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