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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方略(大成方略集团是干什么的)

大成战略问答-4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何时享受附加扣除及如何申报

会员:

我公司是2019年5月成立的物业公司,成立时注册为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物业管理销售额占5月销售额的80%以上。请问我们公司如何判断是否可以申请,什么时候可以享受政策。

大成战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基础上加征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抵政策)。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满3个月销售额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纳税人确定加计扣除政策适用后,本年度不作调整,后续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一年度销售金额确定。纳税人可以累算但不能累算额外的抵免和扣除,当确定额外的抵免和扣除政策适用时,可以同时累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明确指出,现代服务业包括R&D及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业、租赁服务业、司法鉴定咨询服务业、广播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业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安全防护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九)第一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提到,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问补提时是逐月调整申报表,还是一次性在当期计提?”答复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综上所述,根据2019年5月、6月、7月的销售总额,如果能享受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即2019年5月起享受税收抵免政策。您在5月和6月可以应计但不能应计的税收抵免应在7月增加,即确定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当期。在2019年7月的增值税申报中,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的第二栏“本期发生额”。加计扣除”,无需调整前几个月的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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